監察院人事同意權27席全數未過 立法院否決第七屆監委同意權



▲立法院第11屆第6會期29日正式開議,開議的重頭戲即是監察委員同意權的表決。(照片翻拍 / 吳景祥)

記者 / 王麗美  台北報導

立法院第11屆第6會期今天(29日)正式開議,院會上午進行第7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記名投票,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定,相關人事同意權案須獲全體立法委員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57票才能通過。開票結果,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永興、副院長被提名人王榮璋,以及25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共27人均未獲立法院同意。這項結果也成為本會期開議首日的重要政治議題。



總統賴清德今年6月提出第7屆監察院人事提名,原規劃提名29人,其中陳永興為監察院長、王榮璋為副院長,其餘人選包括不同專業背景人士。不過,廖婉汝及謝政達兩名被提名人後續撤回提名,因此今天立法院實際處理的是27名被提名人的人事同意權。立法院官方議程也載明,兩人的提名部分已撤回,其餘人選交由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於今天進行記名投票。

此次人事案在立法院審查期間即受到朝野高度關注。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已經於今年7月31日屆滿,立法院在8月間先後安排公聽會及全院委員會審查,並在新會期進行最後的人事同意權表決。立法院資料顯示,相關審查過程包括針對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永興等人的詢問,立委就被提名人的專業經歷、監察院角色及未來改革方向等議題提出問題。

今天上午10時開始進行記名投票。根據投票結果,陳永興、王榮璋及25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同意票均未達57票門檻,因此27案全部未獲同意。部分被提名人的票數呈現同意50票、不同意60票的結果。由於立法院目前共有113名立法委員,取得過半數同意須至少57票,因此即使獲得部分立委支持,仍無法跨過法定門檻。

對於表決結果,朝野政黨的看法有所不同。民進黨團在投票前表示,認同立法院應該對監察委員人事進行嚴格審查,但認為應該依據被提名人的專業、經歷及適任性個別評估,而不是依政黨立場一致處理。民進黨方面並主張,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的核心,在於透過立法院審查程序確認人選是否具備執行職務所需要的條件。

國民黨團則強調將嚴格把關監察委員人事案;民眾黨團在投票前也表達將對相關被提名人投下不同意票。朝野對於監察院的角色、功能及人事提名標準存在不同看法,也使此次同意權表決成為第6會期開議的重要政治攻防之一。

其中,曾任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的陳永興,總統府在6月公布提名時表示,希望藉由相關人事安排打造「人民的監察院」。陳永興當時則表示,希望以超越黨派的立場發揮監察院功能。面對今天未獲立法院同意的結果,陳永興表示,自己原本提出改革監察院的方向,並希望推動人權及弱勢保障等工作;對於人事案未能通過,他仍表示將持續投入人權與弱勢相關工作。

第7屆監察院人事案全數未獲同意,也使監察院後續運作及新任人事安排受到關注。由於今天表決的是總統提名人選的人事同意權,27名被提名人未達法定門檻後,後續如何處理第7屆監察院人事,以及總統是否重新提出人選,都將成為後續憲政與政治運作的重要議題。


針對立法院未通過監委同意權一案,監察院29日發佈新聞如下:

第7屆監察委員人事案未獲立法院通過導致職權空轉,衝擊人民權益保障,監察院除深表遺憾外,指控監察院「全院打一人」、「追殺政敵工具」,純屬無的放矢,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在此嚴正抗議。

立法院今(29)日行使第7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相關人事案未獲同意。監察院表示,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已於115年7月31日屆滿,第7屆監察委員未能就任,導致彈劾、糾舉及糾正等重要監察職權無從行使,喪失督促政府改善的最後一道防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監察院深表遺憾。

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之國家憲政機關,擔負監督政府施政、糾正違法失當、追究公務人員責任之職責,並透過受理人民陳情及調查案件,協助保障民眾權益。監察委員無法就任,上開職權即無從行使,人民如遭遇公務機關違法失當對待或權益受損,將缺少一項重要憲政監督及保障機制,顯非人民之福。

監察院指出,因監察委員未能就任,每月上千件人民陳情案件及各機關移送之重大案件無法及時處理,已完成調查案件之後續追蹤改善工作亦將中斷;就社會關注之採購弊案、食安、兒少保護、公務職場霸凌等案件,監察院亦無法行使憲政職權,保護人民。

有關陽光法令執行業務,監察院表示,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攸關政治公平、公職廉潔與不當利益輸送之防止。因監察委員出缺,廉政委員會無法組成及召開,致審議處分、罰鍰確定案件公告等程序停滯,缺乏有效裁罰機制,嚴重削弱廉能政治的監督及制度公平性,影響人民對清廉政府的期待。

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獨立人權保障與促進機構,依據聯合國「巴黎原則」成立,肩負防制系統性人權侵害及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等職責。人權委員未能就任,相關調查、系統性訪查及國際人權公約監督等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難以完全落實國家報告監督義務,對台灣人權與國際接軌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監察院強調,監察職權、陽光四法執行與人權促進保障業務,是憲法及法律所建構之人民權益保障機制。職權無法行使期間,最直接受到影響者是有陳情、檢舉或權益受損且亟待救濟之人民。

另監察院重申,就陽光法案相關案件,均秉持行政中立,依循相關作業要點規定,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有關「全院打一人」、「追殺政敵工具」之指控,純屬無的放矢,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更是對嚴守中立、勤懇戮力之基層公務人員的莫大汙衊,在此嚴正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