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扭的統計調查數字 從案件大小到「老虎等級」看監委的調查工作



▲監察院監察委員的工作,涉及人民重大權力。(本報資料照片/2017年整修中尚未有圍牆的監察院)

文 / 本報編輯部

近日立法院因監委同意權,媒體討論監察委員工作成效時,以「調查了多少案件」作為衡量標準。然而,以調查案件數量作為判斷,值得進一步思考。因為每件監察案件並不是規模相同、難度相同的標準化產品,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單一行政程序,有些案件卻牽涉多年行政決策、龐大公共建設、跨部會權責、複雜人事關係,甚至涉及人民權益與重大公共利益。



監察委員職權除了「立案調查」之外,還包括人民陳情案件處理、巡察、糾正、彈劾、糾舉,以及調查報告後續追蹤等多項工作;調查案件本身又涉及專業、案情難易與調查作為等複雜因素,因此不宜單以調查案件數作為評價標準。

換句話說,監察調查比較像醫師看診,而不是工廠生產。不能只問「一天看了幾個病人」,還要仔細看每一個案件內容,究竟案件屬一般案件還是需要長時間追查的複雜案件。

一、案件有大小,不能把所有案件等同類比

監察案件首先存在「案子大小」的差異。有些案件的調查範圍相對單純,相關機關、文件與關係人有限,問題也比較明確;但有些案件可能橫跨中央與地方政府,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數年的政策演變,以及大量公文、會議紀錄、採購資料與相關人員說明。因此,同樣是一件「調查案」,背後所投入的時間、人力及專業程度可能完全不同。

現行《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也明確將案件依性質區分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及特殊重大案件,並分別設定不同的調查報告期限;其中案件性質還要依案件內容、範圍及繁簡程度決定。

這項規定其實已經反映出一個重要概念:案件數量不等於案件工作量。

例如很多人民陳情案件涉及單一行政疏失,和一件牽涉重大公共建設、長期行政怠惰或多個中央與地方機關權責的案件,雖然在統計表上都可能只寫成「一案」,但兩者的調查成本與難度顯然不同。

例如以59億5,385萬元決標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代辦金門縣政府的「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第CJ02標工程,三度重新招標。涉及前標廠商遺留設施、契約爭議、訴訟、契約價金、招標文件及承商保險資料等非常複雜之問題。2014年的高雄氣爆事件調查案,監委專案小組進行自動調查,光釐清中央與地方權責、地下石化管線如何管理、政府應變處理及相關安全管理法規等就是一個龐大的調查工程。這些案件,遠非一般案件可比。

二、量化很難瞭解實際案件的複雜度

監察調查真正困難的地方,往往不在於「有沒有案件」,而在於「能不能把事情查清楚」。

監察院也曾指出,調查的目的在於釐清公務人員或行政措施是否涉及違法失職,並以具體、明確事證作為判斷基礎。調查過程可能涉及調閱文件、調查檔案、詢問相關人員,以及蒐集其他證據。

因此,一個案件如果只有單一事實、單一機關、單一時間點,調查路徑可能相對清楚;但是,如果案件涉及不同年代的政策決定,又牽涉中央與地方不同權責,就可能必須逐層還原行政決策過程。有些案件表面上是一個事件,實際上卻是一條很長的行政鏈。

從「誰決定」、「依據什麼決定」、「有沒有依法行政」,到「後續誰負責」、「為什麼問題長期沒有被處理」,每一個問題都可能產生新的調查方向。

因此,監察調查不宜把案件數量直接轉換成工作績效。

三、「老虎等級」案件形同一座很高的高山

如果用比較生活化的方式來形容監察案件,可以把案件想像成不同等級的山。

有些案件像平緩的小山丘,問題集中、範圍明確;有些案件則像高山,需要穿越不同機關、不同年代與不同專業領域才能抵達問題核心。

甚至有些案件可以稱為「老虎等級」。

所謂「老虎等級」,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分類,而是用來形容那些牽涉重大公共利益、權責複雜、調查阻力較高、涉及多個機關或具有高度社會關注的案件。

三十多年前監察院從民選改為總統提名後,外界一般稱其為准司法機關,外界期待其不只拍「蒼蠅」,更要大刀闊斧打「老虎」。用「蒼蠅老虎」形容監委要勇於任事,多多辦大案子。

蒼蠅老虎正是形容案件有大有小,有難有易。涉及複雜的大案子,就是一座高山,「老虎等級」案件需要的不只是監委的勇氣,也需要法律、行政、工程、財務、土地、採購或其他專業知識,更需長時間整理證據的能力。把每個案子等同量化比較,會讓調查案件失去真相的瞭解。

四、除了「件數」,評價應該走向「案件內容」

監察制度本身當然可以接受社會監督,監察委員的工作也可以被檢驗。如果要進行比較,也必須先把「案件大小」與「案件複雜度」納入評價。

不能把一件小型、單一問題的案件,與一件跨機關、跨年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複雜案件,在統計上完全視為同一種工作量。

更不能因為某位監委處理的案件數較少,就直接推論其工作較少;同樣地,也不能因為案件數較多,就直接認定工作成果一定比較大。

真正值得社會關注的,應該是:這些案件究竟查了什麼?查到哪裡?查出了什麼問題?有沒有提出具體改善?最後又產生什麼公共效果?也就是要把「案件大小」、「案件複雜度」以及「老虎等級案件」也作為理解監察工作的三個重要概念。

監察調查不是比賽,不是誰跑得快、誰完成的數字比較漂亮,而是一項必須依靠證據、專業與程序,逐步釐清真相的公共監督工作。

對社會而言,監督監察院當然重要;但監督本身也需要精確的尺。如果只用案件數量這一把尺,可能看見的統計數字,但這個數字很可能是一個被曲扭的統計數字和看不見數字背後每個案件真正的重量。